长春工业大学体育场馆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8-07-09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为加强对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,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,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1、长春工业大学体育场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,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、训练、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以及为全民健身、体育休闲、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。

2、 体育教研部是我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,下设体育场馆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场馆中心)具体负责场馆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。

3、 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及其附属的房屋、设施、器材,均适用本规定。

4、 场馆管理由场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。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宗旨,认真落实岗位职责,严格遵守安全、消防、环境卫生、设备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,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,保证场馆及设施的完好,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,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。

5、 体育场馆优先满足学校的正常教学需要。场馆中心每学期要按照体育部提供的课程表、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群体活动计划,合理安排场地,及时准备器材,按时开闭场馆。

6、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,所有收费场地、项目的收费标准均由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,并对外公示。所有经营收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。

7、 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场馆使用的相关规定,爱护场地、设施和器材,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。对不服管理和不听劝阻者,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的资格。对无理取闹或危及他人运动安全者,交由保卫处进行处理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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